四月一日
【林後四6】那吩咐光從黑暗裏照出來的神,已經照在我們心裏,叫我們得知神榮耀的光顯在耶穌基督的面上。
給加拉太人的書信可以這樣來總結:基督徒並不是作這事、作那事、作另一件規定要作之事的人;基督徒並不是不能作這事、不能作那事、不能作另一件事,因為他們是被禁止的;基督徒也根本不是被一種生命方式的外在東西、一種制度、一種告訴你說“你必須如此”和“你必不可那樣”的律法體系所支配的人。基督徒的一切都涵蓋在這個宣告裏:“神樂意將祂的兒子啟示在我心裏”(加一15-16)。這只是“祂開了我的眼睛,使我看見了耶穌”的另外一種說法,兩件事相同。通往大馬色的路就是【他得到啟示的】那個地點。“主啊,祢是誰?”,“我就是拿撒勒人耶穌”(參見徒九2-5),“樂意將祂的兒子啟示在我心裏”,這都是同一件事。
要向裏面看:那樣就使人成為基督徒。“那吩咐光從黑暗裏照出來的神,已經照在我們心裏,叫我們得知神榮耀的光顯在耶穌基督的面上”(林後四6)。“在我們心裏”:基督如此融入並啟示在裏面,這就是那個使人成為基督徒、叫基督徒去作或不去作某些事的根據,不是指定任何基督徒的律法,不是比猶太人的律法更好的律法,而是靠聖靈在裏面的引領,靠基督在心裏的帶領。這就是那個使人成為基督徒的根基,其餘的一切都立定在這個根基上,直到最終的結局,因為那將是【在生命裏】不斷地成長。因此,那根基必須是照著要建造的結構,它們是一個完整的整體。那是看見,那是看見基督。
T. Austin-Sparks 摘自:
《屬靈的視力》【Spiritual Sight】第二章